原標題:叫停「捆綁式」年檢,讓依法行政成為習慣

  ■ 社論

  為達到某種執法管理目的,就不惜法外立規,無視與上位法的衝突,無論效果多好,都有違依法執法、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對法治本質的背離。

  一直以來,關於「捆綁式」機動車年檢的爭議不斷。12月25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2019年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報告顯示,「捆綁式」機動車年檢已被叫停。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可在一些地方規定,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前,有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記錄的,應當先行接受處理。這就是所謂的「捆綁式」年檢。

  近些年,從媒體報導、車主申訴,到人大代表建議,以及司法部門判決,都對機動車「捆綁式」年檢的做法表達過不同意見。此次全國人大的備案審查報告對此叫停,意味著這個有違法之嫌的規定終於被「蓋棺定論」,這是備案審查的立功,也是機動車管理依法行政邁出的實質性一步。

  機動車違法與年檢,一個是行政處罰,一個是行政許可,前者指向的是具體的行為人,後者指向的是車輛,按說兩者完全是互不相干的事。

鬥地主  作為部門規章的《機動車登記規定》將兩者「捆綁」,不僅不符常理,也有違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後者明確要求,年檢不得附加機動車行駛證和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以外的其他條件。換言之,車輛只要有機動車行駛證和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就能夠正常參與年檢,其他一些附加條件都屬於法無據。因此,先清理交通違法記錄再做年檢的規定,其實早就應該更正了。

  必須承認,從交管部門的立場來說,將車輛年檢與處理違法記錄「捆綁」,相當於間接提升交通違法的成本,能在一定程度上倒逼車主及時處理車輛違法,乃至對交通規則有更多的敬畏,由此也可以提升執法效率。這或也是此項備受爭議的做法,多年來未能被及時糾正的「隱衷」所在。

  但從依法行政的角度看,執法、行政部門的任何做法和規章,都首先應有充分的法律授權,在程序上經得起法治的度量。為了達到某種執法管理目的,就不惜法外立規,無視與上位法的衝突,無論效果多好,都有違依法執法、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對法治本質的背離。

  更要看到,如此突破上位法要求的部門規章一旦被默許,也很容易引發不良示範,形成「破窗效應」,削弱規章本身的權威和約束力。如除了車輛違章記錄,此前有的地方還將車輛年票與年檢捆綁。

  某種程度上講,類似「捆綁式」年檢這種存在合法爭議的做法,不過是個別部門出於自身利益而「創造」的「土辦法」。這種風氣,在過去社會法治水平有待提升、程序正義被忽視,及備案審查制度不夠完善的大背景下,諸多領域都有不同程度的體現。

  而現今,在全面依法治國的總要求下,像「捆綁式」年檢終於經由備案審查而得到糾偏,其他部門和領域的立法和規章,也該舉一反三,對一切存在合法性疑問的規定、條款、「土辦法」作出及時的修訂或叫停。在此基礎上,真正讓依法立法、執法、行政成為一種習慣,譬如,不因追求管理和執法效率就逾越既有的法律規範。

  當然,叫停「捆綁式」年檢之後,對於可能出現的車輛違法處理效率下降的現象,相關部門也該依法進行相應的執法創新,最終實現依法行政和治理效率的共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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